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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治权与金正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权,金正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955号原告陈治权。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正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权与被告金正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00元,减半收取1015.00元,由原告陈治权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剑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章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