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治权与金正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权,金正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955号原告陈治权。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正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权与被告金正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治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00元,减半收取1015.00元,由原告陈治权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剑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章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