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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吕侠与李正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侠,李正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906号原告吕侠被告李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侠诉被告李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侠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正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侠撤回对被告李正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侠负担。审 判 长  马道文代理审判员  吴 然人民陪审员  蔡可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