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儋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邱某媛与陈某松、陈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媛,陈某松,陈某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邱某媛,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街xx号。委托代理人XX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松,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x街。委托代理人黎昌伟,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路xxx号。被告陈某亮,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x街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媛诉被告陈某松、陈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媛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媛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某媛负担,原告邱某媛已预交100元,应退回原告邱某媛50元。审 判 员 许琼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李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