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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芝执恢字第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东陌堂实业公司,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东陌堂镇东陌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恢字第198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6号。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东陌堂实业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村。被执行人烟台东陌堂实业总公司(原烟台市福山东陌堂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村。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东陌堂镇东陌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东陌堂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2007)芝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5月2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东陌堂镇东陌堂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