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牛喜科与杨永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喜科,杨永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牛喜科,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明,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喜科诉被告杨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喜科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自愿自行协商处理该次纠纷,无诉讼必要,基于该事实,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喜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牛喜科承担。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