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志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磊。被执行人吕雷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李志磊与吕雷祥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雷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