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全民与张秀芬、吴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民,张秀芬,吴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927号原告张全民,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被告张秀芬,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被告吴雷东,寿光市圣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原告张全民诉被告张秀芬、吴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芬、吴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民诉称,2013年4月7日,吴俊臣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同年4月17日还清。后吴俊臣因车祸死亡。因被告张秀芬与吴俊臣是夫妻,被告吴雷东是吴俊臣之子,两被告继承了原告的遗产,因此,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张秀芬、吴雷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案外人吴俊臣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4月17日。后吴俊臣因交通事故死亡。此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张秀芬与吴俊臣原系夫妻,被告吴雷东为吴俊臣之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寿光市公安局圣城派出所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案外人吴俊臣向原告借款,应负返还义务。该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张秀芬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现吴俊臣已去世,原告持其出具的借条向被告张秀芬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因此,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利息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该款为吴俊臣与张秀芬的夫妻共同债务,又主张被告吴雷东继承了吴俊臣的遗产,因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其主张相矛盾,故其要求被告吴雷东返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芬返还原告张全民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秀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美欣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