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细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姚细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友山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雄,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细妹,女,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观音亭***号,身份证号码3522241949********。上诉人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细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所缴纳的二审受理费74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叶庆兴代理审判员 黄澄祥代理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为河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