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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九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石油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生于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一日,汉族,宝鸡烟厂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本院执行的刘宏伟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万三千零九十五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其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