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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开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车武波与赵本龙、杜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武波,赵本龙,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车武波。被告赵本龙。被告杜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相关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