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开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车武波与赵本龙、杜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武波,赵本龙,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车武波。被告赵本龙。被告杜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000000元或相关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