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与云南楚雄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贸公司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松波审 判 员 贺 禔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