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支之匡与吴飞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之匡,吴飞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82号原告支之匡。被告吴飞挺。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支之匡与被告吴飞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支之匡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