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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义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冈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冈,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义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王冈。被告:王峰。原告王冈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冈、被告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冈诉称:2009年1月1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于当日分别向我借款3万元,合计6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此后被告未能归还该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从2013年10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峰辩称:我于2009年1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合计6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据情况不错。我于2012年3月份归还原告现金5000元,农行转账5000元。实际该借款用于在原告开设的赌场内赌博的,故我不同意归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被告王峰分别向原告王冈借款3万元,合计6万元,并向原告王冈出具借条两份,借据均载明:今借到王冈人民币30000元。立据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王峰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辩称该借款用于在原告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且在2012年3月份已经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峰归还原告王冈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从2013年10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