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王绍辉,王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原告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男,个体业户。住四平市被告王敏,女,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因被告已从争议房屋迁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