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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王绍辉,王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四民初字第45号原告四平市方向机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辉,男,个体业户。住四平市被告王敏,女,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辉、王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因被告已从争议房屋迁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