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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姬某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姬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3年12月19日,姬某某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