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姬某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姬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3年12月19日,姬某某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