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沙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军学,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卫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薄世亮,男,该公司经理地址: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邢台庚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宗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