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驰与被告张立巧、张立、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张立巧,张立,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驰,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代盼盼,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巧,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女,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驰与被告张立巧、张立、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