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柏立付与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立付,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柏立付,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柏立付与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立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立付诉称,2012年10月31日,朱勇向柏立付借款5000元,要求朱勇归还。被告朱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朱勇向柏立付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上述事实有柏立付提供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柏立付与朱勇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朱勇应及时归还柏立付借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柏立付借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朱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款同期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金相保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常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