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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92号申请人李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黄某,民族不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黄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某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95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许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阮 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