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与康采恩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康采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地址:。法定代表人:王景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黎锋、赵俊。被执行人:康采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汇处(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