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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136、144、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立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立远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华绪物资有限公司,吕明阳,莱芜市玉琢冷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136、144、21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立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6406806-X。、法定代表人:李孝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华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北丈八丘村,组织机构代码:00354375-1.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明阳,身份证号码:370205196007261013.被执行人:莱芜市玉琢冷拔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北赵家峪。组织机构代码:66354375-1.法定代表人:段崇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2)钢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2012)钢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2013)钢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莱芜市九洲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莱芜市玉琢冷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琢公司)所有的冷拔圆钢和冷拔扁钢钢材一宗。2013年11月8日,李洪平(身份证号码:××)以188148.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莱芜市玉琢冷拔有限公司钢材一宗(冷拔圆钢12㎜、14㎜、16㎜、18㎜计23吨,冷拔圆钢22㎜、25㎜、30㎜、32㎜、36㎜、45㎜计40.06吨,冷拔扁钢12×12㎜、40㎜×12㎜、45㎜×12㎜计17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洪平(身份证号码:37091919691111371X)所有。该批钢材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洪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 研 雷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卢 生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海丽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