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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法民初字第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董卫东与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东,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民初字第0581号原告董卫东,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渭清、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嘉敏、许浩,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卫东诉被告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渭清、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卫东诉称,董卫东于2011年6月起进入物业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6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董卫东工作期间,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013年7月9日,董卫东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因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结束,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3680元。为证明诉讼请求,原告董卫东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2年劳动合同。2、工资条1张。3、仲裁决定书、证明。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董卫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董卫东的诉讼请求。为证明抗辩意见,被告物业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4、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表。5、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份的工资表。6、2011年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董卫东于2011年6月进入物业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2年5月起,物业公司为董卫东缴纳社会保险费,董卫东于2013年6月4日辞职离开了物业公司。董卫东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董卫东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计为21314.63元。2013年7月9日,董卫东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因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处理结束,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据1、3、4、5、6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现董卫东存在加班事实,经计算,物业公司未支付的加班费用为21314.63元,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卫东加班工资21314.63元。二、驳回董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 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廉敏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