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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舒某某,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某,女,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3.5元,减半收取1756.7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 群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