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林强与雷康、雷丽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强,雷康,雷丽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349号原告卢林强。委托代理人刘绍文,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雷康。被告雷丽冰。原告卢林强诉被告雷康、雷丽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卢林强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