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缪光明与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光明,王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缪光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谊,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光明诉被告王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光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光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缪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