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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罗征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罗征光,郑双静,郑召君,张善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罗征光。被执行人:郑双静。被执行人:郑召君。被执行人:张善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罗征光、郑双静、郑召君、张善福借款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祁向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