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丰、刘火样与武海、季东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刘火样,武海,季东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丰。原告:刘火样。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凤莲。被告:武海。被告:季东辉。原告刘丰、刘火样与被告武海、季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