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家蓉与姚学琴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蓉,姚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蓉,女,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姚学琴,女,生于1952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蓉与被执行人姚学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姚学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学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学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为刘家蓉办理位于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108号1幢4楼2号住房壹套(产权证号1034号,建筑面积71.7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