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巨宝庄镇七泉1队68号。委托代理人白某某,丰镇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某,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某,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丰镇市人,干部,现住锡盟正蓝旗上都镇,系被告叔叔。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国英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起初较好,婚生俩孩,女孩王某某,1998年10月13日出生,男孩王某,2009年9月19日出生。近几年,被告邢某某赌博成性,不尽母亲义务,不负妻子责任,致使家庭矛盾日渐激化。现我与被告分居已2年之久,夫妻已无感情可言,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随被告生活,男孩随我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现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邢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已有外遇,原告诉称我赌博成性不是事实,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现有楼房一套归我所有,巨宝庄镇7泉1队平房2间及院落一处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于199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俩孩,女孩王某某(1998年10月13日出生);男孩王某(2009年9月19日出生)。现原告王某某与第三者同居已1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有家庭财产楼房一套(位于丰镇市亲亲家园8号楼1单元401室,未装修);鼓匠乐器一套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房屋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日渐淡漠。现因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原告王某某与第三者同居生活1年之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王某某提出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婚生女孩王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408元×25%×3(年)÷2(人)=7653元;婚生男孩王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408元×25%×14(年)÷2(人)=357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被告现有家庭财产楼房1套(位于丰镇市亲亲家园8号楼1单元401室)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上述楼房折价款7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上述楼房按200000元分割);鼓匠乐器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折价款4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上述乐器按8000元分割);被告辩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丰镇市巨宝庄镇七泉1队有房屋2间及院落一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要求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7653元;婚生男孩王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35714元。三、现有家庭财产楼房1套(位于丰镇市亲亲家园8号楼1单元401室)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上述楼房折价款70000元;鼓匠乐器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折价款4000元。上述(二)、(三)项折抵后,被告邢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37939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冬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