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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迎彩与王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迎彩,王志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黄迎彩,女,1976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王志启,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黄迎彩与王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志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启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