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李发云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云,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签发:核稿:拟稿:主送:原、被告打印:(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287号原告:李发云。委托代理人:丁伟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委托代理人:曹旭东。委托代理人: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云与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发云撤回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李发云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佳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