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杨宏光与重庆市潼南县互惠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舒邦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光,重庆市潼南县互惠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舒邦文,邓平,陈西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杨宏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互惠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舒邦文,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舒邦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邓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西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光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互惠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舒邦文、邓平、陈西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