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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罗永梅与魏小雄、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利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梅,魏小雄,合江县利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罗永梅,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小雄,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合江县利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雄,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富,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道全,男,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鸣明,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副经理。原告罗永梅诉被告魏小雄、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江水业公司)、合江县利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江利康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开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魏小雄、被告合江水业公司、合江利康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永梅诉称,原告居住的合江县合江镇禾田小区286号2栋2单元6楼11号在被告魏小雄楼下,双方为上下楼层住户邻居。被告魏小雄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将双方共用的给水管包封在卫生间墙角内。2013年7月26日傍晚7时许,被魏小雄装修包封了的给水管爆裂,水管里的水渗入原告房屋的天花板内,再散到原告的室内,造成原告房屋墙体脱落,家具、门窗、木地板等被浸泡腐烂、脱落,损毁变形,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损失10余万元。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均勘查了现场,但对责任相互推诿,无法进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损失系因被告魏小雄违法装修,且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所致,被告合江县水业公司、合江利康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10万元。被告魏小雄辩称,被告与原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家遭遇漏水属实。事发当天,被告接到原告通知,随即赶回,经仔细检查,查出系卫生间内穿层水管发生泄露,马上通知门卫关闭了主水管阀门,并提醒原告及时处理自家积水,并通知物业对管道进行了处理,被告采取了迅速有效的措施,处理得当,积极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已尽到作为邻居应尽的义务。泄露的穿层水管系从天楼进入,穿过被告室内直接进入原告屋内。被告在装修时没有对该管道进行过任何的改动,并且考虑到该管道系金属管道,暴露在卫生间内受水、气影响容易锈蚀,被告装修时采用了封闭的方式,保护了管道也并不影响管道的维修,不存在违法装修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泄露的穿层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是小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而非被告,另原告的房屋交付使用近10年,金属自来水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自然锈蚀损坏发生泄露可能,损坏时间、损坏点不可预见也不可抗拒,只有原告及时发现、有效处置方能减少损失。被告在漏水事件中没有过错,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财物损失赔偿诉求。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被告魏小雄将水管封闭包装及水管泄漏无意见,原告请求的损失存在夸大且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间仅系物业服务关系,对漏水管道既无所有权也无管理权,泄漏水管也不属物业公司服务范围,被告不是本案赔偿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合江水业公司辩称,被告所居住的禾田小区系被告负责供水,禾田小区供用水属总表计量,按《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为贸易结算水表/市政管网接水碰头处,产权分界点前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修管理,产权分界点后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原告诉称楼上室内爆裂的用水管道显然在产权分界点后,其管道和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包括原告在内的禾田小区全体用水人共有,其爆裂管道的维护管理责任应由用水人承担。原告诉称被告合江水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饮水管管理不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相悖,对原告的财物损失,被告合江水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永梅系合江县合江镇禾田小区286号2栋2单元6楼11号的业主,被告魏小雄与原告罗永梅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系为禾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被告合江水业公司系提供小区用水的企业。2013年7月26日傍晚7时许,因被告魏小雄厕所室内地平面以下的穿层铁水管锈蚀穿孔,发生泄露,水流渗漏到楼下原告居住的房屋内,造成原告房屋墙体的装修剥落,木地板被浸泡损坏,家具开裂、脱落、门窗变形损坏等。漏水发生后,双方及时查明了原因,对泄露水管予以更换,但对原告遭受的财物损失的承担,各执已见,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财物损失10万元。另查明,原告和被告魏小雄住房所在的禾田小区商住楼系四川省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并于2004年9月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开发公司与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被委托管理的事项主要是代收水电气费用及对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维护。开发公司并委托物业公司与被告合江水业公司签定《城市供用水合同》,在禾田小区安装总水表,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代小区业主以总水表用量按月与被告合江县水业公司结算费用。2004年来,该小区一直由被告利康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被告合江水业公司负责供水。本案所涉锈蚀泄漏的穿层水管系开发商从该幢楼的房顶外接入,供原告罗永梅及被告魏小雄两家共用的供水管(其余住户另有供水管),从2004年交付房屋时即存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因穿层水管泄露致其房屋内墙体、地板等设施被淹没损坏的修复费用及其房屋内因被水浸蚀损坏的家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经本院委托,2013年9月17日,四川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原告房屋内损坏家俱的价值评估净值为6282元(已考虑成新率)。2013年9月29日,四川华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工程修复费用鉴定为48286.29元。原告支出评估、鉴定费用共7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房产证、水管破裂漏水录像、被告魏小雄提供的水管照片,水电气收据,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合江县水业公司提供的合江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物业管理合同、委托书、城市供用水合同、照片,自来水公司收水费收据及经本院委托评估鉴定的四川华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川华蜀价鉴(2013)187号鉴定报告、四川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川长江资评(2013)178号资产评估报告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综合确认。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因被告魏小雄房屋厕所地面以下的穿层水管锈蚀破裂漏水,致楼下原告所有的房屋被水浸泡,财物损失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鉴定的修复费用及损毁家具评估价值过高。本院认为,评估鉴定报告是双方选定有资质的机构由本院委托所作的,程序规范,结论正确,被告虽有异议,却未申请重新评估、鉴定,用新的证据否定该评估、鉴定报告,故本院对已有的评估鉴定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确认原告的财物损失总计为61568.29元。本院认为,原告居住在被告魏小雄的楼下,其因被告魏小雄厕所室内地平面以下的穿层铁水管锈蚀穿孔发生泄露,造成原告房屋墙体的装修剥落,木地板被浸泡损坏,家具开裂、脱落、门窗变形损坏等事实客观存在,对穿层水管因锈蚀穿孔发生泄露,原告无法预知、防范和避免,不存在过错,虽如果漏水时原告即在家中,及时通知被告魏小雄和关闭水闸能够降低一定损失,但作为人身自由,法律也不限定原告应该在家,故原告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被告魏小雄虽装修时封闭了裸露在其卫生间墙角的给水管,但该装修行为并无不当,属于普遍的正常装修作法,也未妨碍该给水管道的使用。水管漏水系年久锈蚀穿孔发生,并非被告装修活动造成的损坏,漏水点又在被告魏小雄卫生间地面以下与原告的穿层楼板之中,客观上,被告魏小雄也无法预见水管漏水的发生,故被告魏小雄对漏水也无过错。同时,在原告告知漏水后,被告魏小雄立即进行了相应处理,也无扩大损失的过错。被告利康物业公司按照其与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职责为收取水、电、气费;清洁小区内公共卫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分摊费用给小区业主;负责小区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分摊费用给小区业主;维持小区内的公共秩序;收取物业管理费等,本案所涉泄漏的穿层水管在业主室内,既不在公共区域亦不属公共设施,不属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维护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合江利康物业公司承担其因室内穿层水管泄漏导致其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合江县水业公司系禾田小区供水企业,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和《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本案锈蚀泄露的穿层水管在结算水表之后,原告与被告魏小雄的住宅内,显然不属被告合江县水业公司的管理维护范围,故原告主张被告合江县水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也不予支持。由于本案锈蚀穿孔泄露的穿层水管系从天楼进入,穿过被告魏小雄卫生间接入原告屋内的两家共用供水管道,两家均是该水管的受益人,而对水管泄露造成原告损失,原告罗永梅、被告魏小雄均无过错,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原告罗永梅、被告魏小雄共同分担损失。同时,虽被告魏小雄抗辩本案发生锈蚀穿孔漏水的水管,按照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施工时未安装金属或塑料套管,而禾田小区商住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分部工程中“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合格,故对被告魏小雄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拥有确切证据后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据此,本院为维护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永梅因水管渗漏所致财物损失61568.29元,由原告罗永梅、被告魏小雄各承担30784.15元。被告魏小雄承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永梅给付。二、驳回原告罗永梅对被告合江县利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合江水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罗永梅负担575元,被告魏小雄负担575元。此款原告罗永梅已预交,由被告魏小雄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开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