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虓与陈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虓,陈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72号原告:陈虓。委托代理人:王俊乔。被告:陈妙珍。委托代理人:陈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虓与被告陈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虓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