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一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夏美林与翁元柱、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971号原告:夏美林,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企业业主,住安徽省××××队。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元柱(曾用名翁壁柱),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关社区××队××号,现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被告:张玉芳,女,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天长市万寿中路天长足艺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单元××室。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美林与被告翁元柱、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福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