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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汝江、王志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汝江,王志凤,史刚,逄敏敏,陈燕,倪小雷,王志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635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国栋。被告庄汝江。被告王志凤。被告史刚。被告逄敏敏。被告陈燕。被告倪小雷。被告王志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斌、徐焕政、杨润海、徐焕祥、李京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润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润海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润海的起诉。审判长  王启娟审判员  王晓凤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