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胡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胡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4日。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生于1958年1月5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陇县北关路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女,生于1976年8月31日。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现申请撤回起诉。经双方协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自愿负担本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