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旭与赵兴盛、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被告:裴某,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