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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旭与赵兴盛、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被告:裴某,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