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中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军盈与郝伟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军盈,郝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中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段军盈,男,汉族。被执行人郝伟杰,男,汉族。段军盈与郝伟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3年9月1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郝伟杰已于2013年6月7日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各项赔偿共计22000元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