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洋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冯莉。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上海九洲通医药有限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主债权人民币79,033.5元及各项从权利转让给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拒不向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现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五十铃鄂A×××××中型厢式货车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庆堂春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五十铃鄂AHG5**中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