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尹现猛与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现猛,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尹现猛,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林镇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现猛与被告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9日,尹现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现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现猛撤回对被告安徽德松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起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尹现猛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