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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曹长宾、王月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曹长宾,王月琴,叶建军,朱莲华,周学,谷金莲,叶峰,于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36号。负责人马晓冬,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淮军。被告曹长宾。被告王月琴。被告叶建军。被告朱莲华。被告周学。被告谷金莲。被告叶峰。被告于利。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曹长宾、王月琴、叶建军、朱莲华、周学、谷金莲、叶峰、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合法送达确切地址,致本院无法查明被告身份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曹长宾、王月琴、叶建军、朱莲华、周学、谷金莲、叶峰、于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元,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蔡 猛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晖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