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廖华梅与苏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梅,苏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971号原告廖华梅,女,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振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宏。本院在受理原告廖华梅与被告苏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华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廖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