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鸿达与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达,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王鸿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洪,浙江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溪头。原告王鸿达与被告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达撤回对被告浙江吉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王鸿达负担。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