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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处与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处,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永安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史为银。委托代理人:朱渠,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生里*号楼综合*楼*楼*单元*楼。法定代表人:刘荣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修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泉山区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处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俞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