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朱旭峰与李阿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峰,李阿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朱旭峰。委托代理人严益华。被告李阿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小区20幢。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陈士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峰与被告李阿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峰撤回对被告李阿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旭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