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桂民初字第0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戴全辉与江苏省大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全辉,江苏省大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639号原告戴全辉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江苏省大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全辉与被告江苏省大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全辉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全辉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全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