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10-1号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良君,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出生,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晓庄,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平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渝仲字第571号裁决书,博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通知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重庆仲裁委员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谭振亚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