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淳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南京海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淳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6480-1,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法定代表人:胡东滨,海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静,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庆涛(江宁区土桥晨晓门窗制造厂业主),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商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庆涛应于2012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货款35000元;如被执行人陈庆涛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有权按照本院作出的(2012)年江宁淳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庆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货款73990元及利息(自2010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逾期,被执行人陈庆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按(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发现车辆下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庆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庆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小型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庆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德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庆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 侠执 行 员 张 赜执 行 员 邵长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