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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长国与刘英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国,刘英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李长国。委托代理人:汤秀玉,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英聚。委托代理人:夏卫东,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李长国诉被告刘英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2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李长国已与被告刘英聚之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现李长国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英聚42000元拆迁补偿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娟 百度搜索“”